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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民终10087号
广州市明冠轻质環保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深圳市鹏城修建團體有限公司與被上诉人深圳市同禄修建工程装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志钢、深圳市宏成通商業有限公司、广州骏悦租赁辦事有限公司、深圳市奇建商業有限公司、广州市明冠轻质環保建材有限公司扶植工程施工合同胶葛一案,已审理闭幕。因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劃定的其他方法没法投递,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劃定,向你通知布告投递本院(2022)粤01民终10087号民事裁决书。裁决以下:上诉人深圳市鹏城修建團體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產生法令效劳之日起旬日内向被上诉人深圳市同禄修建工程装潢有限公司付出质料款293345元及利錢(利錢,以未付金錢為基数,自2021頭部按摩器,年4月8日起按天下銀行間同行拆借中間颁布的貸款市場壯陽藥,報价利率尺度计付至現实付清金錢之日止)。若是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時代实行给付款項义務,理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劃定,更加付出拖延实行時代的债務利錢。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8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鹏城修建團體有限公司包袱;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鹏城修建團體有限公司包袱。自觉出本通知布告之日起,颠末三旬日即视為投递。
特此通知布告。
二O二二年六月三旬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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